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配合生涯為目標,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、互信為根蒂根基,相互合力連結其配合生涯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仇恨之需要。

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沖突期日到場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。

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化名)在2003年娶親,並在台灣打點戶籍挂號,不虞,小萱婚後從未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涯,也不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絡方式。

不滿婚姻確有無法回復之破綻,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因此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

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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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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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年婚姻攏係假未曾同住 聯系體式格局都無!悲催男終於松手了
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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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過,聯絡方式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放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
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「有前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。

」其目標是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然則否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定標準為婚姻是不是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進展。

本文出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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